结果导向型:增强金融信息保护的逻辑

2019-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强调信息流转忽视信息安全,强调信息安全而放弃信息流转,均不公允,而应当兼顾两个价值之间的平衡。现阶段法律规制的着眼点应集中于最后的“信息利用”环节,采用结果导向型保护模式以增强金融信息保护的实效性,同时警醒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

  

每天平均接两个以上问你要不要贷款、要不要装修的骚扰电话,收两条股票即将拉升或“A货”、“尖货”推销的垃圾短信,可能已是大部分人的常态。只是,从最初的震怒,想追查个人信息究竟何时、何处被泄露,到如今“认栽”直接挂机,连火都不想发,似也成了常态。虽然有各种APP号称可以拦截,但仍然防不胜防。这说明大数据带来便利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信息被非法秘密地收集、二次“贩卖”等烦恼。尤其是金融信息,消费者在使用时,一般都会暴露给金融机构、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至于如何使用及留痕则完全脱离了金融消费者的掌控,只能“听天由命”。相较于传统隐私权下对秘密及安宁的诉求,在智能化不断普及,云分析能力不断提升,个人信息泄露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的新环境下,金融信息保护显得更为迫切和强烈。


泄露存量信息之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信息被主动收集,则显得更为可怕。日前京东金融APP就爆出了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的相关负面新闻,其在手机后台运行期间,自动“窃取”用户照片、截屏等隐私。虽然京东金融立刻做出了紧急声明强调该功能属技术失误,表示并未将这些隐私上传,向用户致歉并立刻下线相关功能。但京东金融也承认,这一失误给用户和行业带来广泛担忧,其自身“比谁都觉得不值得,非常懊恼、非常痛心、非常自责”。京东金融这一自责并非夸张,要知道不少人在无现金移动支付的普及与推动下刚刚好不容易树立起的对线上平台将信将疑的安全感,很可能就被这种金融信息平台已爆或者未爆出的类似问题吓飞。

  

信息或数据是未来经济的重要基础,过分限制会阻碍创新,过分流动会侵犯个人隐私,要找到一个平衡点,难度极大,因为这个平衡点事实上一直在移动。尤其金融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往往更为核心与敏感,涉及消费者个人全部的金融信息,如住址、联系方式、从事行业、婚姻状况、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信息、投资偏好等等。别有用心之人可以通过对消费者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后,从中推理其个人职业、消费习惯、朋友圈等蕴含着极高商业价值的信息,骗局可根据该消费者专属性来量身设计。此刻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意愿及技巧就尤为重要,决定了用户对平台的信任。而信任是影响用户使用意愿的强有力因素。大量研究已证实,互联网口碑比大众媒介广告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更具影响力。尤其社交金融依托社交网络,更应注重网络口碑的营销策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进而建立用户的信任。

  

当下,大数据正在渗入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公共服务大数据、金融大数据等新兴行业与应用。其中,金融大数据无疑是重头戏。特别在前两年互联网金融盛行的大背景下,金融业正在借助大数据加快自身业务创新,推进精准营销、助力普惠金融。这些数据信息,往往同时会具备流转价值和安全价值。强调信息流转忽视信息安全,强调信息安全而放弃信息流转,均不公允,而是应当兼顾两个价值之间的平衡。大数据背景下传统隐私概念的衰落,并不意味着以金融消费者为代表的数据主体不再对自身的信息享有任何权利。金融消费者作为信息权的最终控制人,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开发利用之间的冲突,则可以被视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但被违法获取与使用的“外辱”则必须可防御。

  

除了银行等强势金融机构,对于各级政府等公权力来说,公民信息中的金融信息无疑也是最为重要的数据信息之一。现阶段大数据背景下,若各平台没有给予个人金融信息该有的保护与关注,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攫取与滥用、传输与转让,黑客行为也一直以来都是对金融信息与民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应当说,目前各平台对于金融信息保护的技术均已具备,人脸识别等最新技术更新也及时,只需给予应有的关注,这一点应当说目前大部分平台已达标。同时,虽然金融消费者是信息权利主体,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却最弱,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到下位概念的金融信息保护,各国都处于一个循序渐进、按部就班的过程。OECD、欧盟、美国等均在立法中对信息管理者施加了“通过设计保护隐私”义务,要求其在信息生命周期的最开始就思考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而不是在事件发生之后。这一思路对我们很有启发。有理由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下,我们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大数据时代不再局限于信息的保密和隐藏,更多展现的是信息交流、利用及共享。但为了平衡信息,尤其是金融信息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冲突,信息权保护基本法律框架与金融信息保护价值理念需要明确。作为信息主体的消费者享有完整的信息权,不管正规金融机构还是周边服务商,只有在消费者授权下才能使用其信息。概而言之,现阶段法律规制的着眼点应当集中于最后的“信息利用”环节,采用结果导向型保护模式以增强金融信息保护的实效性,同时警醒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乃现有大数据背景下改变金融信息保护失衡之必需。


(文章来源 |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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