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心】我国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及原则

2019-05-29
来源:融资中国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及其产业化的融资机制,是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产物,对创新型和技术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的孵化作用,能直接促进创业和创新活动。


  政府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由政府或相关部门首先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一个专门基金,然后将这个基金作为垫底资金,或者是参股资金,采取入股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形成创业投资企业,再由该企业独立对外投资。政府部门以股东身份参与决赛及收益分配,重点投资于那些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处于创业初期或者是未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常由政府出资或提供担保,目的是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由于面临研发风险、产品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企业成长风险,传统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机构难以判断其盈利前景而不愿介入,这类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其非盈利性和引导性,通过对创业企业提供前期的部分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投资于该企业,起到杠杆放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颁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运作模式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按政府产业政策对符合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的重要渠道。主要采用3种运行模式。


  01引入补偿基金


  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引导基金,用于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并留有一部分资金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挑选有潜力的创业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创业企业并对其提供管理及增值服务,如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形象支持、道义支持、商务培训等,其中包括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筛选、决策论证、后期跟踪等工作。创业投资公司可用引导基金中的补偿基金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资金,以扩充融资渠道,提高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如果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由补偿基金代为偿还。这种模式的优点易于启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示范作用会很快显现。缺点是政府投资风险较大,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出现问题,引导基金很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资产损失。


  02引入担保机构


  在引入补偿基金的同时,再引入担保机构,并将创业投资公司作为创业企业的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不再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而是全部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政府通过补偿基金扩大担保公司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与创业企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决策。创业投资公司除完成前述工作外,还可组建专管机构,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承办项目公司信用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并负责批量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最终责任。这种运作模式有利于减少政府的初期投资,避免政府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直接介入,有利于创业投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补偿基金的担保能力,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放大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


  03建立“基金的基金”


  由政府出资组建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用于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具有较强管理经验及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合作,吸引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形式组建。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确定基金管理团队和基金运作规则,确保基金投资于政府规划中重点产业的创业企业,但具体投资决策完全由已选出的管理团队自由决策,最终可以出售基金的形式实现退出。这种模式能够很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繁荣。


  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坚持的原则


  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市场失败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市场失败的表现。为了增大整个社会的福利,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纠正创业投资领域的市场失败,增加创业投资的供给与需求的增加。但是,政府如果干预过度,又会由一系列的市场失败转化为政府失败。因此,政府的作用始终是在矫正市场失败的基础上,有效引导创业投资的发展。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种运作模式,我国在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都应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政府参股进行创业投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避免行政过度干预,同时要防止国有股“一股独大”,充分发挥指导基金“四两拨千斤”的能力。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通过制定政策、规范市场运作规则来保证市场行为的有秩序进行,政府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


  选准投资对象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投资者或商业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新产品、成长快、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企业;


  (2)需要承担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投资的目标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回报;


  (3)对创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不以控制创业企业为目的;


  (4)不直接参与企业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而是间接扶持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


  公开、公平、公正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的每个阶段,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挪用挤占和巧设名目,杜绝腐败,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恰当的退出机制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选择3种退出渠道:


  (1)通过股权上市转让,


  (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


  (3)被投资企业回购。


  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言,这3种退出机制也同样适用,但在退出的具体做法上应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适当调整。首先是目的不同,对于一个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应是最优先考虑的目标,同时也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的,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其最终目的是如何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次,政府在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应始终掌握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和不与“民”争利二者之间的平衡,创业投资企业在具体运用中主要考虑商业因素,然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更多考虑的是其示范效应和杠杆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基于这种认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退出创业投资企业时,政府不应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对于政府退出的条件,一般应理解为创业投资企业已经能够实现持续盈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一次性退出,也可以选择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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