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打开方式

2019-09-06
来源:PPP知乎 作者:王超等
2014年43号文以来,随着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强势发展,随之发展起来的还有另一股高大上群体,那就是专门为PPP项目发起的政府引导基金,上到财政部,下到地方政府,甚至是县级政府,都要搞上一支政府引导基金施展拳脚。

2014年43号文以来,随着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强势发展,随之发展起来的还有另一股高大上群体,那就是专门为PPP项目发起的政府引导基金,上到财政部,下到地方政府,甚至是县级政府,都要搞上一支政府引导基金施展拳脚。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7年8月底,中国已经有上百支PPP基金完成组建,被业界誉为“白富美”的中央及各地政府引导基金,以投资期限长且灵活,政府背景能够为项目增信等优势,在全国PPP浪潮中策马奔腾。甚至有传言说PPP基金和地铁、高铁项目的结合是豪门联姻,与机场、铁路项目的结合是中产家庭,如果投向西北地区的项目,那就是下嫁。


然而在各地的PPP项目中,有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都在进行着各种模式“创新”,政府引导基金应该如何打开PPP项目,哪种姿势才是正确的、合法的、合规的?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


第一式——进入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二十一)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即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各级政府主导成立的支持基金,虽有政府背景与成分,但也是社会资本方,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本方,需要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根据PPP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社会资本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通过采购程序获得投资PPP项目的合法资格。


政府引导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通常不具备建设、运营PPP项目的经验及业绩能力,也没有兴趣参与PPP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工作,因此合理的方式是同专业投资人(央企、国企、民营企业等)以联合体方式参与PPP项目投标,共同获得投资PPP项目的合法资格。


也就是说,政府引导基金作为社会投资人要进入PPP项目,需要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如若不然,或许会面临操作程序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式——合作条件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条件主要为期限、利率与资金性质:


期限,就是基金投入PPP项目的时间,政府引导基金的一大优势即期限长且灵活,可与PPP项目合作期较好匹配。


利率,就是基金投入PPP项目所要的收益回报,资金都是逐利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说白了就是为了用钱赚钱。


资金性质,就是基金投资参与项目或者项目公司的资金性质,要么股权投资、要么债权投资、要么股债结合。


期限与资金性质在这里不做过多说明,此处重点分析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PPP项目的利率问题,政府引导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通常都需要满足其基准收益要求(目前政府引导基金收益率要求大致在6%-7%),作为财务投资人基金的基准收益要优先于其他股东的股权收益,因此需要其他股东优先保障基金的基准收益要求。


这种股东之间的收益保障,须在社会投资人股东之间做约定,不能由政府方部门或机构提供保障基金基准收益的条款,如若不然,或许会面临财政部禁止的政府兜底风险。


第三式——退出方式


PPP项目合作期限虽长,但总有二三十年合作结束资产移交各自天涯之时,同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PPP项目也有其自身的期限要求。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PPP项目分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资金性质,对于债权投资部分,退出方式比较简单通常也不会存在争议,无论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还是根据各年度实际偿还能力,合同约定你情我愿即可。对于政府引导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股权投资部分,要么同股同权等到PPP项目合作期结束时,项目公司清算时政府引导基金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起退出,可谓同富贵共进退;要么在PPP合作期内提前退出项目公司股权,这也是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普遍的操作方式,因此在合资协议签订之时就会约定基金的退出时间与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方式,明确项目公司另一方或几方股东在基金股权退出时收购基金股权。


同理,这种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须在社会投资人股东之间,同时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同意,不能约定由政府方部门或机构收购基金股权,如若不然,或许会面财政部禁止的政府回购风险。


结束语


目前,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参与PPP项目,基本都是与下级政府部门捆绑,通过事先约定进入项目,并就基金的基准收益、股权退出方式与地方政府达成一致约定,而这些约定大都与上文论述存在一定冲突。


专业、负责是我们的价值观,为客户规避风险是咨询人员的天职,此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当前政府引导基金参与PPP项目几个风险点,要规避这些风险,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明确的定位与支持,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员明确认识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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