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影响日常经营

2020-03-25
来源:资本邦 作者:晨晨
公司将积极关注事项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3月25日,资本邦讯,安控科技(300370.SZ)发布公告称,2020年3月2日公司披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月5日公司披露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共计42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为1,358.17万元,冻结执行金额为16,294.96万元。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多个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不超过22.48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担保。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现公司核实说明以下事项:


1.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多个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招投标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如下:①项目招投标受到影响,一些前期已中标项目,因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中标后被中止,同时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无法参与新项目投标;②在执行项目的实施压力增大,一些客户已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项目执行的意向,若公司长时间无法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考虑终止与公司的合作;③供应链压力增加,供应商加大了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催收,同时缩短采购付款账期;④融资难度加大,经营发展受限。


2.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就《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中所涉情况积极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进行了沟通协调,取得平安银行的谅解,公司通过筹措资金以及大股东俞凌、原董事董爱民资金支持的方式偿还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借款3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公司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已于2020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尚未偿还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6,195,97万元,后续还款计划双方还在沟通协商中。


3.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向陈德峰借入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由陈德峰委托重庆昶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汇入公司账户中,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经自查上述相关借款资金具体流向、流转时间及具体金额,资金流向方不属于公司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日利率0.1%,借款期限30日,换算成年利率为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公司的借款年利率未高于36%。公司出于年末急需资金保障正常经营原因,短期内又无法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权宜之计采取了向自然人进行借款,而年末期间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大幅升高,且公司此次资金借贷期限较短,根据借款期限越短、借款利率越高的借贷原则,导致公司此次资金借贷的利率较高,后续公司将会尽快偿还该笔借款。鉴于此,虽然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但由于借款期限较短,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损失。


4. 关于公司与上述自然人的累计借款金额为9273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96%,公司当时理解单笔借款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故此不需要披露,因而未能及时审议和披露。关于同时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财务总监张滨无偿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公司当时理解股东提供资金是对公司的支持,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无需披露,因而未能及时审议和披露。公司拟打算对上述事项补充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予以补充披露。鉴于上述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的临时资金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但反映出公司治理有待完善。今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


5. 公司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签署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以及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本次授信额度及相应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不须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自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同时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自动失效。


6. 徐辉的违约行为已经触发了相关协议(详见附件一《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6.2条款))中俞凌有权撤销表决权、解除协议的条件,此为俞凌解除协议、撤销委托的直接原因,亦为俞凌解除协议、撤销委托的法律依据。徐辉自2019年11月29日起即未按约定向俞凌足额支付保证金,构成违约;至2020年3月10日,徐辉仍未付清保证金,逾期超过60日,严重违反了《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2条“交易对价及支付”之第2.2(1)条款约定的付款义务,俞凌有权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6条“违约责任”之第6.2条款的约定,通知徐辉解除相关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


7. 俞凌根据协议的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书面通知到徐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俞凌解除上述协议自通知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凌不存在障碍。此外,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徐辉寄给公司的对俞凌解除《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表示异议的书面回复函,同样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可能存在后续俞凌和徐辉之间发生纠纷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事项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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